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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案情

  李海是红星家具厂员工,其工作岗位是在拉网机上测量网片。1999年12月9日。李海上夜班,晚上12时许,班长王长喜因故临时离开生产线,李海操作整平机整平网片时,不慎右手被整平机压伤。

  东莞市劳动局受理该工伤事故认定后,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操作整平机不是李海的本职工作,厂方口头规定员工不得操作非本职工作岗位上的机器,但该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李海工作较为勤快,遇有需要时,常帮助其他员工临时看管机器。发生事故前,李海因工作的需要曾多次操作过整平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王长喜证实,1999年12月9日晚上12时许,其因故临时离开生产线,厂方口头规定员工不得操作非本职工作岗位上的机器,但该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李海工作较为勤快,有时也跟随其操作整平机。有时网片拉出来是弯曲的,需经整平机整平才知道是否变形,测量网片有时也需整平机的配合。李海不时也需要调整一下拉网机,遇上其不在场时,李海有时也操作过整平机。发生事故前,李海曾多次操作过整平机。事发当晚,整平机就在拉网机旁,如果网片拉得不好,李海可能去操作整平机。

  2.闰雨怀证实,厂方口头规定员工不得操作非本职工作岗位上的机器。但该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李海工作较为勤快,常帮助新员工看管机器,遇有员工临时离开机器时,彼此临时代为看管一下机器是常有的事。测量网片有时也需要整平机的配合,发生事故前,李海曾多次操作过整平机。整平机操作很简单,我们都操作过整平机。

  3.王长喜、闰雨怀、谭四方、温凯等证实,操作整平机并非李海的本职工作。

  4.李海陈述,1999年12月9日晚上12时许,班长王长喜要去模具房修理模具临时离开生产线,王长喜叫其帮助新员工看管拉网机,其发现新员工看管的拉网机拉出的网片有波浪形,于是拿几片到整平机上验证,不慎右手被整平机压伤。

  东莞市劳动局遂于2001年1月9日作出[2001]18号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认定书,确认红星家具厂职工李海于1999年12月9日上晚班时出险受伤为工伤。红星家具厂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东莞市劳动局作出的[2001]008号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认定书。

  判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海未经厂方安排或同意,擅自操作非本职工作的整平机,李海的行为有违厂规,李海对其出险受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红星家具厂对其员工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厂规执行不严,对李海出险受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海出险时操作整平机是出于私人玩耍的目的,根据李海平时积极、勤快的工作表现,可推定李海出险时操作整平机是出于工作的原因。

  根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李海出险受伤属干工伤。东莞市劳动局作出[2001]008号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认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红星家具厂据以证实“李海觉得工作无聊,擅自离开本职工作岗位,到不良产品存放区拿来几块废网片,开动整平机整平废网片玩耍,致右手被整平机压伤”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其工伤登记表,李海虽在登记表上按有指模,但其后否认登记表所述的事实;而在该工伤登记表上签名作证的王长喜、温凯、黄侠等人干李海出险受伤时均不在现场见证,该证据缺乏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红星家具厂辩称李海出险受伤是李海蓄意违章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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