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9月,张文武与所在的华海建工集团工程队前往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以下简称阿国)。华海建工集团承包了该地的一项大工程,张文武依旧是在工程队干电焊活。
阿国当地时间2004年7月27日晚上,张文武和许多工友加班后回到寝室,当天晚上张文武还独自去买了一包方便面。
第二天一大早,工友去喊张文武上班,喊了几次也没有答应。工友认为张文武可能是昨天晚上加班太劳累,就没有继续叫他上班。到了中午,工友发现张文武躺在床上依旧一动不动,大家觉得十分蹊跷,一摸鼻子,竟没了气儿。
公司立即将张文武送往当地卫生院,经查明系急性肺部病变导致窒息而死。张文武死亡六天后,家里人才得知消息,全家悲痛欲绝。张文武年过六旬的母亲和妻儿,都纷纷要求过去见上最后一面。
起初建工集团认为可以申请,但后来却告诉他们,按照当地国家的法律,张文武必须埋葬在当地。
张文武死了,最后一面也见不上,就连以后清明祭莫也不知道在该在哪里烧香,全家十分悲痛。妻子杨康系下岗职工,还有一个H岁的儿子,丈夫张文武是全家主要的收入来源。丈夫本是出去打工挣钱,如今却再也回不来了。
杨康曾记得,丈夫张文武走时告诉过她,张文武在阿国参加了工伤保险。于是,杨康一家都盼望着当地的工伤赔偿金。但一个多月后,他们却只等来了一份《死亡证明书》。这份经过大使馆翻译的“证明书”认定张文武之死系自然死亡,不享受工伤待遇。
不久,杨康从丈夫所在的建工集团了解到,阿国司法部布里达刑事法院第77/T0/4号通告,再次说明其丈夫之死系自然死亡,当地工伤部门不予赔偿。
虽然在当地不能得到赔偿,但是丈夫是国内的公司派出去的。她认为丈夫所在的公司应该对丈夫之死负责,但是建工集团并不这么认为。
杨康找到丈夫与华海建工集团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04年11月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申请做工伤鉴定。
不久,渝中区劳动局做出认定,张文武之死视同工伤。理由是张系建工集团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死亡应该视同工伤。
但建工集团对这个认定不服,2004年12月9日向重庆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建工集团在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期间没能提供有效证据,市劳动局2005年1月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渝中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之后华海建工集团又向渝中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因为境外的证据问题又撤回了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张文武之死虽然在阿国不认为是工伤,但是根据本国的法律认定为“视同工伤”,那么理应得到赔偿。
由于杨康与华海建工集团就张文武的死亡待遇没能达成协议,2004年11月23日,杨康向渝中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杨认为,丈夫死亡性质既然视同工伤,要求建工集团支付×元的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元和丧葬补助金×元,共计×元。
但建工集团认为,张文武之死经过当地法院认定为自然死亡,公司也没能获得阿国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没有获得本国的工伤保险赔偿。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张文武也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同时,如果按照本国法认定为工伤,那么供给亲属的抚恤金应该按国内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杨康按照的是丈夫以前工资×美元/月来计算的。
在国内的审理,自然适用本国法律,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法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的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保险关系不中止。
根据相关资料证明,华海建工集团海外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阿国的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该保险至2003年9月1日生效,所以张也就不再享有国内的工伤保险。
渝中区劳动局最终裁决,张文武之死虽视同工伤,但不必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在阿国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阿国法院认为是自然死亡。张文武在国内工伤保险中止,那么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结果一出,杨康一家不服裁决,立即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不同的是,杨康11岁的儿子,年迈的公公婆婆也都参与了进来。
建工集团在法庭审理时提出了《阿国保险法》,以及阿国法院的通告和阿国哥丽来卫生局的死亡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张文武在本国已经不存在工伤保险问题,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结果,杨康一家依旧不服,遂再次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员法院提起上诉。在一中院的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杨康最终与丈夫生前用工单位达成协议,由用工单位付给张文武相关家属共计13.5万元作为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