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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违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0日

  张某在施工中因雇主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而摔死。当张某的家人提出赔偿时,雇主黄某却以劳动合同有“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而予以拒绝。但法院判决———   

  “工伤概不负责”违法

  在改革大潮的推动下,我国农民的思想日益开放,追求富裕生活的欲望越来越强。他们已不满足于在有限的土地上生存,纷纷离开祖辈休养生息的土地涌进城市,谋求新生活。初次进城的迷茫、文化水平低下导致的无助和法律知识欠缺的胆怯,使他们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找工作不挑不拣,干工作任劳任怨。也正因为这样,一些企业在雇工时屡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肆意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中签有“霸王条款”就是众多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

  蛮干出了人命

  2003年12月,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汽车维修公司的厂房需要拆除,某施工队承包了拆除工程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整个施工由该施工队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组织、指挥。

  拆除施工中,黄某身先士卒,亲自上阵,带领临时工张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前3根大梁时,大梁就出现了裂缝,但黄某视而不见,并未理会。当拆除第4根大梁时,梁身中间折裂。接二连三的大梁裂缝和折裂,并未能警示黄某修补脑中的安全“裂缝”,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仍一味蛮干。

  蛮干就要付出代价。当拆除第5根大梁时,由于站在大梁上的黄某和张某没系安全带,双双滑落坠地。

  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尽管医院进行了抢救和治疗,但张某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法医鉴定和事故分析显示,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系石块压迫内脏引起大出血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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