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童工因工受到伤害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非法雇佣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用工时,用人单位负有审查劳动者实际年龄的义务,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非法雇佣童工致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应赔偿受害者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实际年龄进行实质性审查,雇佣了童工从事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导致童工受到工作伤害,童工董某的伤害不能通过工伤保险程序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其损害不能得到赔偿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精神是相违背的,所以董某可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因工导致的伤害,这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
【律师总结】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处于发展的时期,法律有必要保护其健康成长,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当尽审查义务,这是避免雇佣童工伤害未成年人的有利措施。同时,童工的合法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因公受伤童工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仍然可以获得合理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处理两者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也就是说在争议的救济方面法律视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审查职工的实际年龄,在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同时杜绝童工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