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新军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木制品厂对于刘新军的工伤认定曾提出过行政诉讼,但后以工伤认定正确为由撤回了起诉,因此,对于刘新军的工伤认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工伤津贴问题,工伤津贴是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待遇,刘新军从受伤到仲裁裁决结论的作出期间为10个月,工资待遇应按照刘新军在仲裁申诉中陈述的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500元计算。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刘新军为7级伤残,标准为12个月的工资,应按照500元计算。刘新军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采纳。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工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伤残应按照丹东市平均工资665元的12个月支付。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刘新军本人工资500元计算。
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决如下:木制品厂与刘新军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解除,同时终止劳动保险关系。木制品厂支付刘新军医疗费用3571元、伙食补助232元,工伤津贴等合计33290元。
法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刘新军虽然不是因干和本职工作相关的活而受的伤,但因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所以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