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二
未办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伤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张平均到钢塑厂上班后没有和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二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钢塑厂应当为张平均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钢塑厂与张平均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张平均办理社会保险,造成张平均在因工受伤后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钢塑厂应承担支付张平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责任。因此,钢塑厂应当支付张平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