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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伤引起的自杀,是否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2日

  事件回放

  杨某系某铁路局职工。2006年11月27日,杨某在丰台西站木枕更换混凝土轨枕施工中,被同事用撬棍将头部前方击伤,出血较多。杨某受伤后,单位派车将其送往附近社区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3CM),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包扎,打了一针破伤风疫苗,没有进行影像学检查。由于施工现场交通不便,杨某无法赶回涿州家中休养。三天后领导准其回家休息。

  在家期间,杨某逐渐出现烦躁、头痛、头晕,失眠,最后整天整夜的失眠,而且出现严重口渴、极力喝水、尿多现象。2006年12月 13日单位通知杨某去上班,上班后杨某曾找到直接领导反映身体难受、要求看病,但单位没有准假。2006年12月14日,杨某因为身体极其难受,遂去住处附近的涿州市东仙坡卫生院就诊治疗,并由医院开具了一些常用药物。2006年12月14日晚上,杨某精神出现异常,反复说压力太大,不想活了。妻子孟某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什么原因不想活了?杨某怎么也不说,只是说压力太大。

  2006年12月15日凌晨约4点左右,孟某从睡梦中惊醒,发现杨某没穿衣服站在她的床前,孟某惊恐地问:“你在这儿干吗呢?”杨某说:“我不想活了,我压力太大了。” 孟某说:“你不想活了,那我娘儿俩怎么办呀?”杨某说:“我想让你娘儿俩跟我一起死,可是我下不去手。”这时孟某发现杨某手中拿着菜刀,就对杨某说:“你可别吓我了,快把刀给我!”杨某就顺从的把刀交给了孟某,孟某顺手将刀放在床边地上,于是杨某就趴在妻子身上哭了。这时孩子醒了,要喝水,孟某说:“你去给孩子兑点水喝吧。”杨某给兑好水,交给孟某喂孩子。在孟某给孩子喂水的过程中,杨某又找来一把钳子,站在床前。孟某给孩子喂完水后,杨某说:“我还是下不去手。”自己又把钳子放在了茶几上。孟某说:“你过来我陪你说说话吧。”杨某上床和孟某一起躺下。过了一会儿,杨某突然间坐起对孟某左眼打了一拳,将孟某左眼打出血,杨某见到血后,再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尖叫着:“流血了,流血了”。从地上抄起菜刀,向孟某头部砍,孟某用胳膊抵挡,头部被砍中两刀,左面部一刀,右胳膊被砍中一刀。这时儿子惊醒,看到这场面,就去用手拽杨某,杨某一脚将儿子踢到沙发上,接着把刀向儿子头部砍去,致使儿子当场昏死过去,连哭都没有一声。在杨某对儿子行凶的过程中,孟某开门跑出去呼救,杨某发现孟某开门跑出去,就将手中菜刀飞出砍向孟某,菜刀打在门上,将门玻璃打碎。

  孟某的呼救声惊动了邻居,邻居孟军、孟忠穿衣服起床后,见到孟某满脸、满身都是鲜血,简单问明情况后,孟军用手机打110报警,120急救。二人一起到孟某家去救杨某儿子,进屋后发现杨某正用一条腿压着儿子,一手拿刀,准备再砍。二人合力将杨某儿子抢出。将杨某安抚坐在床上。一会儿,将近六点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众邻居帮助将孟某和杨某儿子送上救护车,救护车将二人送往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急救。救护车开走后,邻居再进屋看杨某时,发现杨某用碎玻璃将左腕割破,邻居将玻璃夺下,帮助其包扎伤口,并用话语对他进行开导。杨某不听劝导,再次拾起一块较大碎玻璃胡乱舞动,将众人赶出屋子。众人再次拨打110、120求救,之后杨某继续用玻璃割自己左腕,造成动脉血管破裂,(后经公安部门鉴定,割腕深度将近手腕二分之一),导致最终失血过多死亡。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现场勘查及尸体初检,杨涛系割腕失血性休克死亡。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提出分析意见:北京市尸检中心、北京大学病理系对其脑组织的病理解剖结构结论(见北京市尸检中心、北京大学病理系所做的《尸体解剖报告书》)支持脑震荡所引起的病理改变。据此推断被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了头晕、头痛、失眠等脑震荡后综合症的表现,并出现了抑郁情绪。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上述鉴定结论充分证明杨涛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脑外伤引起的脑震荡病理改变的原因而导致的死亡。

杨某身亡后,孟某向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认定杨某头部外伤为工伤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杨某于2006年11月27日发生了头顶部皮裂伤(3cm)的伤害,属从事生产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所致,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头部外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的扩大性自杀死亡为因工死亡的申请,根据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证明、司法精神医学会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杨某于2006年12月15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孟某不服,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部门维持区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孟某对此不解,据此向黄律师咨询,问:杨某的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的结论是否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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