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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前的工伤应该如何认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6日

  事故伤害:发生在18年前

  现年47岁的杨德全是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11月11日8时左右,杨德全在该集团公司的前身冶金机械厂上班时,因行车主钩钢丝绷断,数十公斤的主钩突然坠落,将杨德全砸伤,杨德全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杨德全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经检查,杨德全左前臂毁损伤,腰部压缩性骨折,头部外伤。由于病情严重,其左前臂被截肢。
  好在单位对杨德全还是很负责的,对杨德全因公受伤事实从未否认,并根据杨德全的病情,一直让他在家休息。

  认定机关:申请超时效不予受理

  转眼间到了2004年,杨德全所在的集团公司改制在即。杨德全想到公司对自己虽然不错,可是对自己的工伤事故,公司却从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公司改制后自己的待遇还能不能得到保障不免有些担忧。2004年7月15日,杨德全正式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牗简称劳动局牘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1日,劳动局以超过1年法定申请时限不属于工伤保险认定范围为由,对杨德全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杨德全对此不服,以《工伤保险条例》牗以下简称《条例》牘于2004年1月1日实施,本人的工伤认定时效应当从《条例》实施之日为计算起点为由,于10月8日向上级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时效,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杨德全所申报的事故伤害发生于1986年11月份,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2004年10月14日,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争议焦点:申请时效如何确定

  两级行政机关对自己工伤认定申请均不予受理的决定,让杨德全感到十分的气愤。他认为,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计算,自己的工伤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1年申请时效,劳动行政机关对自己的申请不予受理毫无道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德全于2004年10月28日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行政诉讼状,将劳动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劳动局立即受理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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