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唐丽云是江苏省苏州三友服饰有限公司针织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的一名员工,中午休息时间在单位办公楼前晒太阳时,不幸被同单位职工擅自无证驾驶的单位汽车撞伤。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吗?用人单位的公用场所属于工作场所吗?同单位职工的违法行为属于工作原因吗?唐丽云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系列问题都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午休被撞是否工伤判定迥异
唐丽云与三友公司自2005年3月2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3月8日午饭后,唐丽云来不及回家,就在单位办公楼前晒太阳休息。12时许,同单位职工林旺全擅自无证驾驶属于三友公司的苏EQ5104汽车,不慎把唐丽云撞伤。
唐丽云受伤后,她的丈夫周庆丰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三友公司注册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唐丽云受伤时三友公司仍属于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故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了《关于唐丽云受伤情形的判定》,其中判定:唐丽云2005年3月8日中午在单位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三友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唐丽云受伤情形的判定》,并责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审。据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了《关于唐丽云受伤情形的重新判定》,其中判定:唐丽云2005年3月8日中午12时许在单位办公楼前晒太阳时被林旺全驾驶的苏EQ5104汽车撞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不服非工伤判定起诉至法院
2006年1月10日,唐丽云对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唐丽云受伤情形的重新判定》不服,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6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唐丽云受伤情形的重新判定》。唐丽云遂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唐丽云受伤情形的重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