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曹某,男,某县加工厂职工。
被诉人:某县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县加工厂厂长。
申诉人在国外因工伤获得赔偿费,被诉人以善后处理费用为名扣除了90%的赔偿费。对此,申诉人不服,申诉至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曹某于1992年6月被某加工厂通过某进出口公司派到日本研修两年,明为研修,实为劳务输出。1993年5月,曹某在日本一家工厂工作时,因设备的控制部分发生故障,造成工伤事故,致使曹某全身多处被砸伤。其中右肩胛骨骨折,右侧肋骨5根骨折,左脚3个脚趾头骨折。
曹某在日本工作时,日方给每个劳务人员投了500万日元的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治疗花去243万日元,日方以将剩余的257万日元汇往中国,作为对曹某的赔偿。收到钱后,某加工厂决定只付给曹某10%的赔偿费,而将截留的90%赔偿费用作为企业两次去日本的善后处理费。经仲裁庭查证,中日企业双方有劳务关系,约定每年有两次业务互访活动。1995年3月,第一次两人去日本,花去6万余元;1995年10月5日,日方将257万日元汇往中国;1995年10月9日,中方第二次3人去日本,花去费用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