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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猝死”为何工伤认定结果不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0日

办公室“猝死”认定工伤

  邓某是罗湖某公司员工,四十刚出头,平时也没有发现有什么毛病。去年底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邓某和平时一样来到办公室,和其他人一起上班。过了一会,有同事发现邓某“脸色发青、打抖”。不久,邓某起身去厕所,没想到他竟然在厕所晕倒了,并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同事立即打电话给120请求急救,但送医院后不久,邓某即告不治,医生诊断为因心肌梗塞而“呼吸心跳停止”死亡。邓某所在单位事后向罗湖社保管理处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其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因此认定其属于工伤。该员工是工伤保险参保人,这一认定保障了其家人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

  另一起案例发生在今年初,30多岁的当事人易某是某清洁服务公司员工,平时的工作就是在公司的餐厅清洁、洗碗。今年1月的一天早上,易某和往常一样到餐厅上班,进行正常的餐厅收拾早餐餐具工作在7时30分左右,她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在厨房装载餐具的塑料框边缓缓倒下。周围同事开始以为她不小心摔倒,见其没动静,赶紧过去扶她起来平躺,公司保安员帮忙拨打120求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务人员现场对易某施救,这时易某已神志丧失,颜面、口唇、皮肤紫绀明显,无呼吸和心跳,双瞳孔散大,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证实她已死亡。其家人向罗湖社保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的可视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故认定其属于工伤。

  路上“猝死”不认定工伤

  这也是一例“猝死”的案例,但因为当事人是在路上,不在工作场所,因此未被认定为工伤。事发于今年2月15日,当事人舒某是上海某网络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他当天在人民南路某大厦大门口前道路旁的沙堆上晕倒。其家属事后说他是坐公交车到公司上班的,没想到路上就晕倒了。

  附近的环卫工人证实,他早上看见一男子趴在土堆上,脚在马路边上,许多人围观,有人拨打120和110求助。大约10到20分钟,120急救车来到,下来一男一女,男的将地上的舒某翻过来,环卫工人发现其耳朵发紫,面色发青,满嘴红泥沙。男的拿手电筒照他的眼睛,并用仪器量他的手脚,随后将其抬上车。辖区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表明,该男子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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