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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旅游意外受伤属于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4日

 方建坤是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经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组织员工前往福建东山岛旅游。在单位组织进行的“枪弹射击比赛”体育活动中,方建坤右眼被塑料飞弹(彩弹)意外击中,造成右眼晶体破裂,虹膜100%脱落。

    2004年8月,方建坤向莆田市涵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递交工伤事故申请书,请求被告进行工伤认定。2004年12月,劳动部门作出认定,方建坤的意外伤害为工伤事故。证券营业部不服,认为第三人在旅游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右眼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做的按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涵江区法院日前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

    此案的审结促使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与方建坤,在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方建坤得到原告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74000元。

    评析:工伤是指工伤是指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工伤应当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的工伤是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伤性质认定,方先生在单位组织外出活动中受伤的情形,与应为工伤认定的情形中对不上号,同时又排除了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方建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以保护弱者的利益为前提,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既然方先生的行为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就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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