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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操作不慎致伤,应由所在单位赔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4日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9日晚,原告张某为被告某公司运送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卸车过程中致原告张某摔至车下,造成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张某因此在医院住院65天。2008年9月25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程度属七级,累计伤残率40%。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张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官讲法:

    原告张某为被告某公司运送货物,被告工作人员李某在卸货物过程中致原告受伤致残,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求追加其工作人员李某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系被告工作人员,当时李某是否系被告指派从事工作完全是被告内部管理问题,故对被告要求追加李某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故被告公司的辩解理由是不正确的,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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