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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被打伤 结果为何迥异?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4日

    【案例一】
   
    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6年11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二】
   
    据报道,2008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一女工正与一男子谈话,后来两人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这名女工。女子开始稍作挣扎,但男子死死拽住女子的上衣不放,对着女子右胸一阵乱捅,女子随后倒下,男子仍没住手。经查,该男子为此名女工离异多年的丈夫。
   
    解析:案例三中的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四中的某超市女工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三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四中的某超市女工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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