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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可诉至法院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0日

 【案情】

  赵女士是上海某实业公司职工,被派往上海某知名连锁超市负责促销。某日,赵女士在搬运货物时摔倒,随后立即被送往当地某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医院诊断,赵女士腰椎压缩性骨折。当时,公司称已为她申请工伤认定。直至去年12月第二次手术治疗结束后,赵女士才得知,单位并没有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今年1月9日,赵女士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但是劳动行政部门却以赵女士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赵女士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行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决定,并且判令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认定结论。在审理过程中,赵女士认为,公司谎称已为她申请工伤认定,使她延误了申请时效。而且当时她伤情严重,无法关心工伤认定事宜,自己又独自带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没有直系亲属帮忙申请工伤认定。当得知工伤认定出问题后,她立即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申请。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在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赵女士虽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遇有特殊情况时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赵女士延迟申请实属事出有因,但劳动部门对该情况未作审查即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事实不清。据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区劳动部门应重新处理赵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分析】

  工伤事故发生后,只有对工伤性质予以认定才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没有工伤认定程序,受伤职工是没法享受工伤待遇的,那么如果对于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受伤劳动者该如何寻求救济呢?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机关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责令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我们就对此时的行政诉讼作出如下说明:

  一、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原告资格。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者,没有原告的起诉便不可能开始诉讼程序,同时诉讼程序的开始也将影响到被告的利益,所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是工伤认定结论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所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诉讼原告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受伤职工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此种行政诉讼。

  本案中的赵女士是工伤认定结论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没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其不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所以工伤认定的受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赵女士的合法权利,同时,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也影响到赵女士的合法权利,所以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行为不服的,她是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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