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具有原告资格是进行诉讼的前提,要想切实实现诉讼权利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于未经复议的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因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同:第一种情况,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还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种情况,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权利主体选择,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复议的问题,所以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受伤职工赵女士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复议不是其必备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诉至法院。
工伤行政诉讼因诉讼内容不同具体程序要求也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是否是其前置程序方面。通过对现有法律评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不服则不需要先复议再诉讼。
在本案中,赵女士是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不服而起诉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工伤认定在对受伤劳动者的保护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工伤认定是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受伤劳动者是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所以当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时,劳动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手段,提供相关工伤证据进行诉讼,这是纠正行政机关行政不法行为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