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外省某建筑企业在济南承揽了一建筑项目,该建筑企业职工将分揽的项目与在济南的老乡江某共同完成,结果,施工过程中,江某不幸发生事故。该建筑企业拒绝为江某申请认定工伤,江某遂向济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未被受理。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问题,即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辖还是统筹地管辖。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可见,山东省的工伤认定实行统筹地管辖,江某应向建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