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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险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5日

  第三,因工死亡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4)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本案中,陈某之妻李某虽是陈某的直系亲属,但因其有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不属于上列供养亲属范围。李某要求向其发放供养抚恤金的要求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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