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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值班去吃早餐遇车祸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5日

 案件回放:

  阳光发电站车间和生活区间隔着一条马路。2003年1月1日中午12时至1月2日中午是林宗銮的值班时间。1月2日早上8时多,林宗銮和同班员工轮流回宿舍吃早饭,突遭车祸。去年1月,福州市劳动局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林宗銮是因工伤死亡。

  而发电站一方认为,他们不该为一起交通事故买单,理由主要是:林宗銮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作原因,是属于她个人的行为造成的。1月2日这天,电站没有安排林宗銮值班,如果是擅自替班,并不能认定事故时间是值班时间。退一步说,1月2日7时到12时是林宗銮当班时间,但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了有关规定,加上事故不在工作场所内,更不在上下班途中,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以不能认定林宗銮是工伤死亡。为此去年7月,发电站将福州市劳动局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

  去年10月份,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发电站败诉。

  晋安区法院认为,阳光发电站车间主任郑智新,当班成员郑承水、陈玉兰出具的证言有效,证实林宗銮1月2日上午是在当班。在值班期间,发电站并没有向职工提供早餐,劳动者在8时吃早饭,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又由于发电站工作的地点和职工宿舍分布的特点,造成职工必须回宿舍吃早饭。

  法院认为,即使林宗銮未经原告同意安排或同意替班,在上午8时30分左右与同班员工轮流回宿舍吃早饭,也仅是一般违章而非蓄意违章。林宗銮在返回车间值班途中遭遇车祸,可以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福州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程序合法。此后福州市中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律师说法:

  主持人:就此案例,律师分析说,这是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第一场根据该条例确定工伤而引发的诉讼。新条例14条第一款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新条例比起过去的条例,有两点显著的变化,职工在上班时的事故,过去如果职工有过错或过失,单位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现在排除了过失的条件,只要不是故意的,都认定为工伤事故,职工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第二点是,工伤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赔偿或补偿同时进行,没有排斥,而且数额比过去的工伤事故多,所以单位不能认为交通事故赔了,工伤事故就不赔。条例比过去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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