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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先就业,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0日

  小冯系某大学在读大四学生。2008年2月,小冯得知某软件公司招聘程序员后,就带着学校发给的《2008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经过重重考核,终于被公司录用,双方于2008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小冯担任职务为程序员;合同期限三年,从2008年2月27日至2011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8年2月27日至2008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2500元。

  合同订立后,还没正式毕业的小冯就到公司上班了。可2008年4月21日,小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就没能上班。小冯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毕业。

  未毕业签劳动合同,算不算数

  小冯认为其构成工伤,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可同时小冯所在的某软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因为公司方面认为,小冯签订合同时尚没从学校毕业,所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

  公司方面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小冯没从学校学成毕业,就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学生身份对劳动合同并不适用。

  而小冯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大学毕业,但既然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已与自己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自己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对自己提供相关保险和待遇。双方争执不下,小冯找到律师,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未毕业签劳动合同,应算数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冯某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冯某与某软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第二,冯某的应聘行为非实习或勤工俭学,而是就业。此案中,冯某持就业推荐表应聘上诉人某软件公司程序员职位,就业目的明确,客观上作出了与软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订立了劳动合同,这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时的勤工助学行为显然非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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