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沈阳市于洪区张士开发区一建筑工地上,53岁的吉林来沈打工者徐某坠楼身亡,徐某坠亡已有5日,该建筑工地既没有上报安监部门,也没有报警。
徐某的女婿王先生一直与岳父一起在该工地上打工。10月29日15时30分左右,王先生正在工地干活儿,听工友说他岳父掉楼下了,赶到现场时,发现岳父仰躺在一楼水泥地上,后脖颈都是血。“没打120,也没有报警,是工地派的车给他送医院去的。但当时就已经不行了。”王先生说,10月30日工地就对出事现场进行了处理,一楼楼梯口的安全警示牌也是出事后才安上的。王先生的说法也得到了其他打工者的证实。
“我们打听了好多工友,没一个人看到我岳父是怎么掉下去的。”王先生说,当日上午和岳父一起喝过酒,但他说:“才喝了二两酒,他平时每天晚上都喝酒。”王先生猜测,很可能是岳父在豁口旁解手时不小心掉下去的。
建筑公司一直在与家属协商解决此事,家属要求赔偿20万元,但公司认为只能给丧葬费和5万元的赔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没有达成一致。
王先生表示,工地一直想“私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没有协商好。“他们总是说‘过两天再说’,现在我们也不想赔偿了,就想讨个说法。”
专家说法
打工者徐某坠楼身亡后,工地以不是安全事故为由不上报,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徐某的死亡应属于哪种性质?谁该为他的死亡负责呢?
问题一:不确定事故性质,就不用上报吗?
专家:应该报安监或者公安部门
在上述新闻事件中,由于徐某在事发当天喝了酒,建筑公司认为建筑工人本身存在过错,可能是当时没有判定出坠楼事件是意外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所以没有及时上报安监部门。但即使当时不能判定事故的性质,建筑公司也应该及时报告给安监部门或者是公安部门,由官方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但是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告给任何部门,并私自对出事现场进行了处理,这给日后的取证调查带来了干扰,这样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如果经过日后调查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将对建筑公司进行处罚。
如果是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