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某电子科技公司租借了××路某大楼的18楼作为办公场所。当天上午9时许,张先生在一楼大厅等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接到工伤认定的申请后,劳动保障局认定张先生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但公司却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并不是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于今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张先生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公司的正常之路,因此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劳动保障局认为张先生是在工作场所的延伸地和预备性的工作时受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