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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兼得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3日

  [案例]

  王某受雇为某建筑公司运输水泥预制板。一天,他装了一车预制板驶往工地,车辆突然抛锚,他只好将车靠右停放,钻到车底下检修起车辆来。突然,“咣当”一声巨响,一辆疾驰而来的大货车追尾撞上了抛锚车,王某被车轮辗过,当场惨死。经交警勘验现场、分析认定,大货车司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后,赵某赔偿了王某父母13万元。王某的父母要求建筑公司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认为王某父母已从赵某处获得了全额赔偿,拒绝了王某父母的请求。王某父母便径直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构成工伤,并给予了其父母工伤保险赔偿待遇。

  [评析]

  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

  与民事损害赔偿相比较,工伤保险待遇(有时又称工伤保险赔偿或工伤赔偿)具有以下优点:它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也不追究劳动者的过错,只要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赔偿则要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实行过失相抵,要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充分、及时得到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经营中的事故责任风险,可使企业不因高额赔付而陷入困境。企业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因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并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原则上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说,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按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侵权人提出索赔——如果不这样,则会导致侵害了他人的人身甚至生命而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现,这显然与法相悖。可见,在特定情形下,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兼得——法律对受害的弱者就是这么“偏袒”:宁可让他们多得到一点实惠,也不让侵权人占到一点便宜。

  本案中,王某的惨死是由赵某违章驾驶造成的,且赵某不是建筑公司职员,因此,王某的父母既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向赵某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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