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于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北京甲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时还要供养子女上大学,于某仅靠打一份工根本不能满足整个家庭的日常开销,在这种情况下,于某就想再打一份工。经过别人的介绍,于某在另外一家物业公司——乙公司也找了一份保安的活儿,这样于某每天上两个班,白天一个班,晚上一个班。虽然于某白天夜里都上班,但是他并没有住在单位,而是自己在外面租了房屋居住,他所居住的房屋就在两个单位中间,这样方便自己上下班。
2009年3月23日,于某从甲公司上完班骑车回家,准备回家洗个澡换套衣服后再去乙公司上班,骑到半路时,于某又觉得这样太麻烦,就决定直接去乙公司上班。就在骑车经过自家门口的时候,于某被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撞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
经交警部门认定,违章驾驶司机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与于某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司机赔偿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元。
事故发生后,有人告诉于某,像他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可以再要求单位赔偿。于是,于某在伤愈出院后就去找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甲公司领导知道于某在其他单位有另外一份工作的事情,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这个单位的领导还到医院看望过于某,因此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很清楚。
甲公司领导告诉于某,事故发生的时候,于某是准备去乙公司上班,而不是从甲公司下班回家,所以于某是在去乙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要承担责任,也应当是由乙公司承担,而不是甲公司承担。于某又去找到乙公司,乙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于某的家门口,这肯定是于某从甲公司下班回家,事故的发生属于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依法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于某一时陷入了困惑之中,两家单位的说法好像都有道理,于某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黄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例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即于某同时在两家单位从事工作;二是事故发生地点的特殊性,交通事故发生在于某的家门口。两个特殊性,导致了本案在工伤认定上的困难。
从客观事实上看,于某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侵害,无论于某是从甲公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去乙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应当属于工伤。
具体到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不在于于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而在于由哪个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而这一争议,就是由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特殊性引发的。
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于某的家门口,这一特殊地点决定了本案可以做两种理解,一种可以理解为于某是在甲公司回家途中受伤的,另一种可以理解为于某是在从家去乙公司上班途中受伤的。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到上下班途中的,则必然涉及到起始点和终止点,一般情况下,这两个点分别是住所地和用人单位,但是,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除了用人单位这个可确定的点外,并没有明确限制另一个点必须是劳动者的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