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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司福利能否成否认工伤理由?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3日

 案例

  上班路中不幸遇车祸

  未住单位宿舍遭拒赔

  老王因有家室,不愿住在工厂安排的集体宿舍,就在工厂外租了一套房子。某日,老王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但工厂认为,工厂里明明有宿舍,老王却自己出去租房子,“有近房不住活该倒霉”,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入住集体宿舍是权利非义务

  目前:被机动车撞即为工伤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应是员工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即员工可以放弃享受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福利,而用人单位却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去接受所提供的福利。在本案中,工厂虽然有为老王提供集体宿舍,但老王却完全可以选择拒绝入住。因此,工厂以老王自己出去租房子而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不能成立。不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才能构成工伤。老王所发生的车祸,只有其中一方是机动车辆,老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未来:可能只得交强险赔偿

  在《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已考虑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排除在工伤之外。这是因为交强险实施后,职工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但可从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律师点睛

  公司为员工买工伤保险省事又省心

  肖胜方总结,可以明显地看出隐藏在这3个案例背后的事实: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一旦用人单位逃避这项义务,其就将面临为员工的工伤赔偿买单的情形。在此奉劝广大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不但能够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同时也能够充分地保障员工以及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切莫心存侥幸思想,因小而失大,说不定哪一天本案例中的情形就会发生在各位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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