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系青岛某销售有限公司的一名售货员,每天都骑自行车到单位上班,某天,刘某饭后准时去公司上班,在上班路上被相向而行的小汽车撞倒在地,造成受伤,刘某及时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作出责任认定,刘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事故是由于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所致。
刘某认为,其受伤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所致,并且自己没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刘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害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遇拒绝后,刘某以个人名义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刘某仅仅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其申请材料不完整,于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刘某接到通知后将材料予以补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刘某的申请予以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刘某提供的材料审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对李某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并依法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刘某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受伤职工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对伤害性质进行审查需要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实践中这些材料大部分是由申请者提供的,了解申请所需材料是受伤者获得有效救济所必需的,这样可以使得受伤职工有意识地保存有力证据,进而得到工伤认定机关的支持。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至少需要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是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工伤申请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所必须填写的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当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国家的监管,不给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法律关系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这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所以,对于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遭遇事故致害时,应当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比如说,工资卡、工资收据、证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