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由于当初只是口头谈了工资待遇,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在下班乘车途中遭遇车祸,老板在支付一定医药费后销声匿,致使我们的治疗及索赔陷入困境。”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沙沟门村民张某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
张某在一家工厂上班,前不久他与5名工友下班后乘坐一辆三马子回家,车行到中途时与一辆货车相撞,所乘人员全部受伤,其中张某与另外两名工友伤势最重。刚住院期间,张某所在工厂老板态度积极,不但缴清医疗费,而且表示会负责到底。可是在治疗一段时间后,老板就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回家养病。由于当初上班时只与老板口头谈了每月工资,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突然遭遇车祸,导致他家中经济陷入困境。目前,脑部受到重伤的张某说话已经含糊不清,走路也得家人搀扶才行。对此,心中深为自己当初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而后悔的张某,希望通过本报呼吁,工厂老板能按工伤给予他们相关赔偿。
说法
问: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被《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删除,其合理性在哪?
答: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份《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做出了这样的解释:一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没有出台,当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很难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二是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有重复赔偿的可能,有违公正。
问:将这条从工伤条例中删除,会不会影响工伤保险的保障?
答: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争议更多。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鉴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