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看到这个修改意见之后,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有一点担忧,请问这种担忧是否站得住脚?
答:虽然工伤按理说应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但是在中国这个人口大国中,开车上班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情况都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步行或者非机动车代步,对大部分职工来说,发生上下班机动车事故的比率是非常高的,如果不保证他们的上下班安全,工作效率将受到影响,特别是关键人才,如果受伤后得不到医疗救治保障,将直接影响工作。所以说“上下班是工作的延续”是没错的,应将上下班纳入工伤范畴。
我认为,既然上下班是工作的延续,那么它就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精神;从保护弱势群体的方面来说,如果完全删除,有悖“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保险原则。如果伤者得不到保护,有单位工伤保障的将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所有职工都可能遇到此种事故,都将按工伤对待,不存在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交强险是不足以赔付机动车事故医疗和丧事抚恤等费用的,民事赔偿绝大部分债务人也是没能力履行的,那么作为互助性质的工伤保险是唯一解决职工救助保障的途径。如果将之从工伤保险中删除,是与工伤保险救助保障性质相违背的,作为救助性质的保障,只能扩大范围,以此来维护社会安定和基本福利,而不是减少。针对“国外有些国家不将此列入工伤保险”的说法,我个人认为每国的国情不同,如美国等国家有完善的司法救助体系,而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建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得不到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完善的司法救助,职工将彻底失去救助保障,这也是许多国家之所以将“上下班因机动车事故作为工伤处理”的原因。立法要依据每个国家的国情,对于国外的立法要善于区别对待,不能照搬。
问: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修订颁发之前,像本案中的张某应当采取哪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修订,所以仍然依据原有法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简单地取消或保留该条款,都不能满足复杂的实际情况,应当比照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的垫付责任、在机动车所有人无法完全赔付伤者医疗费用情况下等,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补充赔偿,这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等人虽未与所在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他们遭遇车祸后工厂老板的表现看,该老板是承认他们劳动关系存在的。因此,张某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张某可以要求工厂向所在区劳动局申报工伤,做工伤认定。如果工或亲属可以自行申请劳动部门做工伤认定。在治疗过程中,要保留好各种发票凭证,以便日后报销。治疗结束后,如果发现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等情况,可以进行再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证实确实影响劳动能力的,除了医药费和误工费外,张某还可以得到一定的残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