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破产后的工伤待遇具有优先地位。
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进行破产清算还债程序,但是一般债权只能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有限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为了实现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生存权,法律用特别规定的形式保障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就是说,企业破产后的工伤待遇具有优先地位,它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只有工伤待遇支付完毕一般债权才能得到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方某受伤后在医院接受了一段时间的治疗,所以在治疗过程中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停工留薪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治疗一段时间后方某死亡,此时便可以依据工伤死亡的规定由其亲属享受相应待遇,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在这过程中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破产清算后优先清偿该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仲裁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第31、第37、第41条的规定,裁决由清算组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总结】
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生命健康受到现实的威胁,由此可见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因此此种权利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具有优先赔偿地位,这就强化了对职工工伤的保护地位。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当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遭遇破产时,职工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织提出支付申请,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