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解除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严格限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解除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
2、用人单位终止与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这条规定具有三层涵义:
(1)《劳动合同法》授权国家工伤法规对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做出特别规定;
(2)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适用工伤法规的有关特别规定。
(3)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属于法定终止,终止的事由和程序由工伤法规做出具体规定,当事人不得以一方或双方的意思做出改变。
(4)用人单位终止与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工伤法规做出判断。
因此,解决用人单位终止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要依据工伤保险法规对该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如果非法,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合法,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笔者的概括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将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致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归结为下列几种:
1、用人单位向因工伤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规终止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4、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工伤残劳动者没有拒绝按照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该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导致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用人单位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
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通过上述法律条文的分析,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解决本案的争议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法》在条文上使用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的法律用语,而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同时使用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显然,通过工伤保险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十分困难。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的逻辑关系做出正确分析,然后才能得出用人单位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的妥当的确切性结论。
第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逻辑关系
根据有关劳动立法、著述与本人理解,首先对这些概念做简要分析:
1、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逻辑关系。
笔者认为:解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逻辑关系必须借助劳动合同关系一词与二者的逻辑关系。
劳动合同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又是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关系是劳资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劳动关系并非全凭劳资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除了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起来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存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等等。因此,劳动关系的外延要大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外延,劳动关系的外延包含劳动合同关系的外延。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逻辑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1)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实际上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实际上意义相同,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使用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没有使用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用语。
(2)劳动合同关系虽然解除或终止,但劳动关系中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并不以双方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或终止)而受到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反过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必然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但保留劳动关系,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一定被保留,被保留的可能只是某些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保障内容的强制性(法定性)权利义务内容——换句话说,在保留劳动关系时,存在着劳动合同已经被双方协商解除或一方单方解除或依法定情形终止的情形。
从法律后果分析,在逻辑关系上,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外延大于(包含)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外延等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此,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外延大于(包含)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