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误用童工发生工伤该怎样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2日

 案情简介: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主,自已开办了一个纸箱厂,前段时间,我厂因生产需要招收了一批新工人,其中有一个姓李的小伙子,个子很高,看起来已经成年,我就录用了他,当时由于大意也没有看他的身份证明,就和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上岗培训后,他负责管理一台轧纸机,他工作很认真,一直也没有出什么差错,不料前两天在切纸的过程中不慎将右手中指切断,在治疗期间,他的父母也来到医院,他们告诉我他儿子刚刚15周岁,由于学习不好,偷偷从家里跑出来,并说我这是非法使用童工,要求我除了支付医疗费外,还要赔偿他们伍万元钱,如果不赔就要到法院告我,后来我看他了户口本他果然刚满15周岁。

    案例评析: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任何用人单位都被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私营企业主未核查应聘者的有关证件。导致录用童工,应当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童工的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不满16周岁的童工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童工的工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