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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遭遇车祸致伤能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3日

 【案情

  李某是北京市某金属压延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某日,李某在本单位未到下班时间也未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乘坐本单位工人聂某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左腿摔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李某、聂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李某认为,他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受伤系属工伤所致,所以李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劳动行政部门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关于李某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通知书。李某不服认定结论,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市劳动行政部门撤销已完成的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核实后维持了认定结论。李某仍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所属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00至20:00。李某未到下班时间且未请假即提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应予维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决,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所说的“上下班”该如何予以界定呢?本案也就涉及了对“上下班”内容的不同理解问题,现在我们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对该条的适用予以评析:

  一、“上下班”是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单位许可的“上下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是因为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是职工实现工作任务所必须的行为,上下班可以视为职工工作的延续,并且这种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为了单位的工作,所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上下班的过程予以特殊保护,同时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法律对于这种保护予以限制,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以予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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