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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遭遇车祸致伤能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3日

  “上下班”过程既然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那么其适用也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界限,以免由于认定不当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我们认为,上下班应当是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单位许可的上下班,职工擅自离岗行为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让单位承担对其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蔑视,所以擅自离岗下班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上下班”,不应当对于这种行为予以肯定。

  本案中的李某在本单位未到下班时间也未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回家,这不但是严重违反单位纪律的行为,同时也是劳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以李某此时的“上下班”不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上下班”。

  二、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是由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致,受到其他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也就是说,满足该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因机动车事故伤害,因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致害,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自己驾驶车辆受到机动车伤害,还是受其他人驾驶的机动车伤害都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予以工伤认定,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允许工伤认定。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有在不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工伤保险条例》在规定工伤认定情形的同时,条例第16条还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是对工伤认定的限制,一旦发生上述情形,一定不得予以工伤认定。

  本案中的李某虽然是受他人机动车伤害,符合该条的规定,但是其受伤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所以造成李某受伤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认定、判断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合法的认定。

  【律师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极大地保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对于违章损害单位利益的劳动者条例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劳动者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照用人单位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这既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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