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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其他公司人员做工,工伤能否成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3日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阿清在上班时右臂被机器压伤为工伤,但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认为阿清非本单位员工,因而与江门市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经法院判决,最终认定伤者是该单位员工,受伤员工获得法律保护。(备注:内文全为化名。)  

  案情回放:

  工伤认定引发纠纷

  阿清于2004年3月8日进入乙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工作。因乙公司拖欠厂房租金,于2005年10月搬出原来厂房,后甲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聘用了乙公司部分人员到其公司工作。阿清于2005年11月27日填写了甲公司员工登记表,并于同年12月7日进入该单位工作。因管理上的需要,甲公司将从乙公司聘用的工人安排在一个车间内工作,并在该车间的工资表制作上仍写为“乙公司工资表”。2005年12月13日下午3时30分左右,阿清在甲公司车间上班操作四面刨时扎伤右前臂,即被甲公司工作人员送入医院抢救。医院诊断阿清为右前臂挤压伤。

  2006年4月10日,阿清向江门市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江门市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后,于2006年4月21日向甲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甲公司于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并告知逾期将依据工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结论。甲公司在期限内提交了《关于阿清非属甲公司员工的报告》。经江门市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证据的审查核实,认为阿清是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提交的报告及材料不能证明阿清不是其公司的员工,遂认定阿清为工伤。江门市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作出江海劳社工认(2006)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甲公司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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