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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不再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8日

    【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单位职工,2011年1月13日,张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速快,不慎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张某重伤。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结果】 2011年1月18日,张某到劳动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1月22日,劳动社保部门对张某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律师点评】 张某不服,称去年同事也发生过与张某相类似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啥自己的交通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宋对此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伤,有两个重大变化:首先,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张某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2011年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不再限制是否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如自行车、黄包车等)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职工交通事故也可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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