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2月,淮安经济开发区某服装洗涤公司员工丁娟(化名)在上班途中被轿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因轿车司机负全责,丁娟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2010年9月,丁娟听人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丁娟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经理对她说: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因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也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你何必多此一举呢。丁娟到楚州区宋集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该所法律工作者认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后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丁娟足额领取了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相关赔偿。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丁娟可否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也就是说丁娟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又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丁娟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