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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拖欠报酬 雇主须足额支付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7日

    案情:
                 
  2010年寒假,大一学生小杨谋得了一份散发广告的差事。他和十几名没回家的同学一起为一家口服液厂家散发马路广告,即站在马路上为过往行人散发彩印广告,每散发一张按0.05元计付报酬。
                 
  当天,小杨从厂家领取了200份广告来到指定的街道散发。下午,当小杨拖着疲惫的身体要求口服液厂支付100元报酬时,口服液厂只同意支付50元,理由是该200份广告是否真的被散发给了过往路人难以确定。
                 
  说法:
                 
 
 口服液厂出尔反尔故意拖欠学生的报酬,是不对的。
                 
  按照约定,小杨为口服液厂散发广告,口服液厂给小杨支付报酬,小杨与口服液厂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债务。
                 
  在该合同债务中,小杨与口服液厂双方之间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即小杨既有按照要求散发广告单的义务,也有要求口服液厂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报酬的权利;口服液厂既有要求小杨按指定散发广告单的权利,亦有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报酬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08条、《合同法》第109条分别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因此,小杨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依法有权要求口服液厂足额支付报酬,经请求仍不支付时,小杨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及上述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口服液厂承担支付足额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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