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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工受伤 老板应依法赔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7日

 案情
                 
  刘某为高中学生,2010年暑假,到王某的工厂打工,双方约定工资为按件计酬。2010年8月6日,刘某在加工食品时,被机器压伤右手后花去医疗费用3800多元。此后,因外伤疤痕挛缩,造成右手活动受限,刘某再次住院,花去医疗费用3500多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损伤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刘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系在校学生其与王某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未予受理,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法院最终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40%,即10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00元。
                 
  说法: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知,在校学生打假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虽刘某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不等于王某不需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刘某系提供劳务者,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按照过错原则处理本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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