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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该在何地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5日

   案例:李某由A地Z中介公司招聘,安排在B地某大型超市,替注册地在C的D乳业公司从事销售,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计薪”,工资发放形式是由D乳业公司发放到Z中介公司账户,再由该公司转交李某。今年1月10日,李某上班搬运乳品时,不慎摔倒受伤。事发6个月余,Z中介公司与D乳业公司相互推诿,没人过问李某伤情。如今李某不知在何地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受伤职工到底该在何地申请工伤认定?

    评析:对于该问题,李某应先向B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会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根据工资发放形式,裁决李某与D乳业公司内存在劳动关系。等到裁决生效后,再查询D乳业公司是否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参保情形确定工伤认定申请地。这就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情形,如果D乳业公司为李某在其注册地C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故李某应向D乳业公司注册地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种情形,如果D乳业公司没为李某在C地参加工伤保险,《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18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时,李某应向B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受伤后要根据参保情况,才能确定在何地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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