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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伤,莫忘这些特别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5日

    4、因工伤死亡,应得到哪些补偿?

    案例:齐青青的丈夫是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干架子工。最近,他在一建筑工地完工前撤架子时,不慎从6层楼的高处摔下死亡,建筑公司同意按工伤处理,但齐青青不知道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农民工与城里人是否同命同价?

    说法:依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到3个方面的赔偿。即: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此计算,条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仅一次性补助金就约为34.35万。

    而且,因为是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所以,从此没有了城乡差别,“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5、单位没给我们办工伤保险,怎么办?

    案例:谢玉环是乡下某个体橡胶厂的雇工,如今工作已经4年了。但老板从来没给她们这些雇工办理过工伤保险。因为橡胶企业污染性非常大,她们这些雇工都担心将来会有人染上职业病。可每每听到要求办理工伤保险的议论,老板就说,谁不愿意干可以走人。对此,谢玉环她们该怎么办?

    说法:对于缺乏职业公德、缺乏法律责任担当,对职工切身利益漠不关心的老板,谢玉环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应对。

    一是向当地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该职能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益,该部门定会依据相关法律支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是,虽然老板未给你们办理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企业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一旦有职工受到工伤伤害,企业必须依“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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