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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伤亡 也可能视同工伤

作者:郑金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9日

    ■案情

    老杨上班杀鱼时吐血身亡,跟杀鱼没有关系,怎么会是工伤?小吃店老板想不通劳动仲裁怎么会支持老杨家属的索赔,他告上法院,要求认定老杨不是工伤死亡,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杨死亡视同工伤,判令小吃店赔偿损失40万余元。

    2008年3月,33岁的老杨由哥哥介绍,到一家小吃店打工,专门负责宰杀海鲜,月薪1400元,包吃住,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吃店也没有为老杨缴交社保。

    2010年8月1日晚上10点半左右,正在上班的老杨突然大口大口地吐血,其他工人看到后吓了一跳,赶紧告知老板。老板拨打120,但老杨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老板给老杨的哥哥1万元作为丧葬费。今年1月,在老杨家属申请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老杨之死视同工伤死亡。家属拿着这些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吃店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然而,在劳动仲裁阶段,老板既不提交答辩书,也不出面。劳动仲裁委根据相关材料作出裁决:小吃店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共计40万余元。

    小吃店老板随即告上法院,否认收到过工伤认定书,还说不知道劳动仲裁委根据工伤认定书作出的裁决。因此,他要求法院确认老杨之死不属于工伤,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老杨家属说,工伤认定书出来后,老板不仅拒绝签收,还让店里的员工不要代为签收,相关部门最后找来社区工作人员作证,证明即使店方拒绝签收,但工伤认定书最终是送达到店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杨家属提供劳动部门的认定书作为工伤证据,小吃店老板虽然不认可认定结果,但是没有提出反驳证据予以推翻。因此,法院采信老杨家属的意见,驳回小吃店老板的诉讼请求,判令小吃店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伤死亡补助金合计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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