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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伤亡 也可能视同工伤

作者:郑金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9日

    ■法官说法

    非因工伤亡 也可能视同工伤

    思明区法院法官彭朝晖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彭朝晖说,很多人以为工伤就只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例如炼钢工人被溅出的铁水烫伤、煤矿工人吸入粉尘引起肺病等等。其实《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上述7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还专门规定了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三种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虽然老杨死亡与杀鱼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视同工伤。

    老杨已被认定为工伤死亡,依法享有工伤死亡相关待遇,法院据此判令小吃店支付40万余元赔偿款。

    ■采访手记

    交工伤保险才能分散风险

    面对10种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谈工伤而色变”:员工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那公司企业的利益谁来保障?

    其实,本案中,员工出事后店老板采取回避方式,最终还是被判令支付40万余元赔偿款,根本原因是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受益者不仅是员工,用人单位也能因此分散工伤风险。

    如果本案中的店老板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社会统筹获得补偿,用人单位就不会因无法承受巨额赔偿而陷入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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