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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安排陪酒却突然死亡 家属工伤索赔一波三折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0日

        时下,单位与单位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单位来了客人,需要设宴款待,由单位相关领导陪宴应酬,大家在友好的气氛中推杯换盏,也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同时引发了为单位应酬突发事故的纠纷,日前,烟台芝罘区的刘女士求助“生活帮”,她遇到类似的事:“丈夫在陪公司客人吃饭时,突发疾病去世,我想问问这算不算工伤?”
        敬着敬着酒,一头栽倒酒桌上
        刘女士说,她丈夫王某今年46岁了,是市区一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今年7月的一天,公司来了几位客户,公司领导安排王某中午陪客人吃饭,并要求他要把客户陪好,因为这几位客户都是公司的长期业务大客户,王某当然不敢怠慢。“受命”而去的王某,中午设盛宴款待。宴席上,大家叙旧聊新,气氛很融洽。
        为了让这几位客人吃饱喝好,王某频频举杯向客人敬酒。远道来的客人,也频频举杯回敬。推杯换盏中,不知不觉,王某酒喝得有些多,可客人酒喝得正在兴头上,王某再次举起酒杯敬客人,他再一次感谢客户多来年对公司的支持,话音刚落,还没来得及喝酒,只见他一头栽倒酒桌上,然后,滑到了地上。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大家不知道如何是好,急忙七手八脚地把他扶起来,只见王某晕了过去。其中一人赶紧拨打了120,同时用私家车赶快把其送往医院,经诊断其为脑溢血。后经诊治无效,于第二天早上去世了。
        家属认为工伤,单位不认同
        王某突然去世,刘女士很是伤心。出事后,王某所在的公司承担了他在医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也帮助刘女士料理了王某的后事。现在,王某离她而去,悲伤之余,刘女士感觉丈夫的死与公司有关。其丈夫当天上班时还好好的一个人,就是中午为公司陪客人喝多了酒,突发疾病死亡的,在她看来,王某是为公而突发疾病去世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可当她找到王某的公司时,公司却说其丈夫不是在上班时间去世的,也不是在单位的工作场所;另外,陪客人吃饭也不是正常工作,因此,王某的死不能算工伤。
        “我丈夫如果那天中午不去陪客,也不用喝那么多酒,就不能突发脑溢血了,当然,也就不会离开我了,现在,他公司却这么说,有道理吗?”刘女士对公司的说法很是不解。
        律师:符合“视同工伤”标准
        工伤问题是如何认定?听从领导安排陪客吃饭,能否算为工伤?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王福文律师。
        王律师介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三种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据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其丈夫的职责是办公室主任,又是奉领导之命陪客人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发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另外,刘女士丈夫受领导临时指派中午陪客,尽管按正常来说,中午时分已属下班时间,但对刘女士的丈夫来说,中午陪公司客人吃饭,仍是其工作的一部分。
        条例中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溢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有当时死亡的,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除了以上“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还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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