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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被“冒名顶替” 工伤认定“卡壳”

作者:彭加权  来源:雅安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2日

    首诊医院

    需当事双方说明情况

    医院为何拒绝出具书面证明?陈景贵首诊的医院医务科相关人员表示,在病人不能说话或急需抢救的紧要关头,医院不可能去核对入院病人的姓名,“救人是第一位的”,只能以护送病人的相关人员介绍为准;关键是,病人清醒后发现名字错误,应当第一时间告诉主治医生,及时纠正,更改姓名。但病人在主治医生发现并提醒后,却没有回应。

    这名医务科人员表示,如果要修改,得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医院说明情况,或者主治医生出具相应的文字证明,证明病人是被“冒名顶替”。

    陈景贵说,他找到主治医生时,主治医生口头证实陈景贵的确是他的病人,却不肯出具书面证明。

    劳动部门

    医疗证明是工伤认定要件

    缺乏工伤的医学证据,能否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医疗保险科负责人听了陈景贵的情况介绍后说,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实行实名制,类似用他人名字冒充住院人名字的事例,是第一次遇到。

    该负责人介绍,是否认定工伤,有三个关键要件,首先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用单位发放的工资单、工作胸章等确认;其次是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与之相关的材料;再次是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该负责人解释,先有工作后有伤,三个必备要件,一旦缺少一环,都难以形成证据链。陈景贵从市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转入天全县中医院,虽然有天全县中医院的证明,但缺少首次住院的相关证明材料,难以形成证据链。

    律师说法

    劳动部门可向医疗机构调查取证

    陈景贵追讨赔偿该何去何从?对此,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凤林给出的意见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首先要确定陈景贵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那么,陈景贵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申请工伤认定,本人依法应当提交伤者居民身份证、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证明材料。

    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受伤害职工就医医院出具的病历。另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遇受伤或死亡者有两个以上的姓名,病历、诊断证明、劳动合同上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公安部门证明系同一人的结论。

    郭凤林认为,在陈景贵的工伤争议中,作为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不存在责任问题。但因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医务工作者,可以写个情况说明;或者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部门可以主动向医疗机构调查,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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