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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受工伤 企业也得买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4日
  事件:
  试用期企业不肯买社保
  去年7月,李先生到三水一陶瓷公司从事捡砖工作。因企业急需用人,也考虑到员工的流动性大,公司不知他是否可以顺利留用,因此,一直没有给李先生购买社保,打算等他试用期满后再为其办理社保工伤保险等手续。然而2个月后,意外发生了,李先生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叉车撞伤右脚,后送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
  出院后,经劳动部门鉴定,李先生的这次事故伤害为工伤并致残十级。他多次找公司协商解决。公司表示,李先生试用期未满,还不算正式员工,而且李先生没有向企业交纳工伤保险费,所以他自己也应对这次工伤费用承担责任,因此要求李先生自行承担一半费用。李先生不服,事件就这样僵持下来。
  部门:
  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李先生的情况,区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相关工作人员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李先生虽然尚在试用期内,但已经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费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并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也须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提醒:
  劳动者要督促企业购买社保
  区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科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慎重考虑是否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和可能会带来的用工风险。
  而劳动者也应及时向企业或社保部门了解自己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并主动督促企业及时为自己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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