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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4日

   案例1: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如何索赔?

    申请人安某是被申请人某服装厂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李某、王某打至轻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王某赔偿给安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两万元。后安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安某遂与某服装厂协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在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的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安某认为李某、王某的赔偿不能免除服装厂的赔偿责任,自己理应获得“双赔”;服装厂则认为应当从安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数额。因不能协商一致,安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第三人侵权和工伤共存时,工伤职工应获得哪些赔偿?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向第三人追偿。分析此项规定可知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即产生工伤职工丧失向第三人主张医药费权利的效果,即职工只能获得医药费的单份赔偿。本案中,侵权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经赔偿给安某医药费,安某无权再从基金获得医药费。

    其次,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工伤职工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

    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不重合,工伤职工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这三项待遇。本案中,安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服装厂应支付给安某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2:职工及直系亲属可以提请工伤认定吗?

    职工咨询:我的伯父是某建材单位的职员,今年3月19日不慎失足掉落在运行的机器内,右腿中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造成工伤,现仍在治疗阶段,巨额的医药费让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显得捉襟见肘。在伯父受伤后,单位虽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受伤以来的部分生活费用及护理费用,但至今仍然未给伯父应得的工伤待遇,也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伯父及其家人很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请问:职工及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吗?

    「评析」根据2010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议读者的伯父及其家人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等。

    案例3:酒后骑车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 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去年的一天下午,小黄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了。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过了一个月,小黄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经过调查之后,劳动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没想到,这一认定却引起了小黄所在单位的不服。单位认为小黄是酒后骑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违反了治安管理。并且车祸发生的时间在下午1点10分左右,单位规定下午上班的时间为下午1点整。“既然小黄在发生车祸时已经迟到,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成为单位不服的理由,因此起诉至法院。

    「评析」法院经判决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了小黄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小黄单位所辩称的违反治安管理。交警酒精检测后发现,小黄属于饮酒驾驶,并没有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是吸毒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小黄属于饮酒,不在这一范围内。并且交警部门认定,小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道。

    案例4:串岗帮忙导致受伤也是否认定为工伤?

    吴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检测工作。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评析」    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单位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的动机,虽然串岗有违单位的规定,但也应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遂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

    案例5:未签劳动合同 工作中猝死是否算工伤?

    老张今年53岁,今年5月份到丰台区某物流公司工作,刚工作不到一个月,在搬运货物的时候突发脑溢血,被送到医院抢救十几小时后死亡。老张所在单位未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现老张的儿子小张在与物流公司就认定老张工伤、医疗费、护理费等问题协商赔偿时发生争议,物流公司同意给小张部分经济补偿金但是拒绝为老张申请工伤认定,认为老张不属于工伤,并且要求小张领取该部分“经济补偿金”时签订“不再追究单位责任协议书”。

    「评析」本案中,如果物流公司没有在一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小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小张除可以得到物流公司给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工资外,还可以得到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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