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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4日

    案例6:职工多次遭遇工伤 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高某自1989年起到诸城市某公司工作。2001年8月3日,高某在工作中因烫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伤残程度为8级;2008年3月4日,高某工作时不慎造成肋骨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7级伤残;2009年2月26日,高某在工作中不慎挤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10级伤残。今年7月,高某将该公司诉至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7级、8级和10级三个伤残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对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应该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工伤保险待遇中“三金”的性质,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来确定,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因此,对于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案例7:企业内部承包遭遇工伤怎么办?

    韩某来电询问:我是某公司司机,在驾驶本厂货车运输货物途中,因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事后我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公司以已实行内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将汽车队承包给王某为由,拒不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费用。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评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所以,企业与职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伤残亡由承包人个人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因此,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也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案例8:骑车上班撞树身亡难申请工伤

    安义一名摩托车主因雨天视线模糊,骑车撞上大树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称此起事故属意外事故。随后,车主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书”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通知。“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接到此通知后,车主家属很是不解。

    「评析」

    正方:劳动部门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因此应认定工伤,而不是中止。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认为,南昌市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错误,应认定为工伤。

    邹伟民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书说得很明白——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李华驾驶摩托车在道上正常行驶,因天气阴暗,下雨天,视线不良等原因,导致摩托车与公路西侧树木相撞,造成了此起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显然,交警部门已经将本起交通事故定性为“交通意外事故”。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即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也就是说李华无须承担责任。

    反方:应直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属单方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事实上,像李华这样的意外交通事故,有的交警部门会作出划分全责的事故认定书。”律师张国铁称。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张国铁认为属单方的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也认为,劳动部门不应对李华的工伤认定作出中止,而应直接认定未不属于工伤,因为李华的伤害是因为撞上大树摔倒后造成的。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李华在上班途中撞上大树,严格地说他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李华的受伤这不属于工伤。

    案例9:好心帮同事加班 受伤算工伤吗?

    王先生最近很郁闷,下班后因同事小刘的要求好心陪他加班,但却因为小刘操作不当,反而导致王先生被机器轧伤了左手。“可是公司却认为没安排我加班,因此不承认是工伤,拒绝给我任何补助。”王先生说,“我明明是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受的伤,怎么就不是工伤了?”

    「评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吴学军、席巧玲律师向王先生解答了该疑问。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事故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尽管王先生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他受伤并非在工作期间,而是在下班之后;他帮忙的工作也不是自己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厂安排给小刘的加班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认为王先生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10: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是否应当认定工伤?

    小王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5月,公司组织职工外出爬山旅游。小王参加了旅游,但不小心摔断了右腿。小王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理由是旅游不属于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无奈之下,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查明事实后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小王旅游受伤不符合“三工”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王参加的旅游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应当定性为公司行为,而公司行为是由职工来完成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重在最大限度保护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中能获得救济的权利,对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因此,小王的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案例11:养伤期间盗窃被拘留 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2010年8月份,刘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施工时,从二楼掉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右侧锁骨骨折。刘某于是休假养伤,可是在养伤期间,他盗窃工地钢筋卖给小贩,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没过多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刘某系工伤。可建筑公司却认为刘某偷窃工地钢筋,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不应为其认定工伤。建筑公司遂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造成左、右侧锁骨骨折,所以应认定为工伤。刘某在工作中摔伤,与其盗窃工地钢筋不具有关联性。某建筑公司认为刘某在养伤期间盗窃工地钢筋,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12:无证驾驶受伤影响工伤待遇认定吗?

    近日,居民小李骑着一辆刚买的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王某开的农用车撞倒在地,随后被好心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法医鉴定,属于5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由于小李新买的摩托车还没来得及上牌照,被罚款300元。由于王某家庭贫寒无力支付赔偿费用,小李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于是来到大红门街道司法所咨询。

    「评析」司法助理员根据情况进行了解释:由于小李的无证驾驶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并非因为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小李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享受职工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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