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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在何种情况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洪会强  来源:株洲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9日

    近日,个体经营户业主阿宝将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局对他的雇员小光作出的工伤认定。昨日,茶陵县法院透露了此案细节。

    没签合同,上班第6天出了车祸

    今年2月上旬,茶陵做生意的阿宝因经营需要,张贴了招聘司机的广告。

    阿宝称,他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应符合“驾龄三年以上,驾照、上岗证齐全”。小光看到招聘广告后提交了驾驶证、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而获得了这一工作。

    随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光就开始从事运输工作。

    小光在上班的第6天,在运输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车辆受损。小光治疗费花了5万多元,阿宝支付了4万多元。

    茶陵县劳保局于今年6月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小光此次的受伤属于工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阿宝应该支付小光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多万元。

    阿宝不服,认为自己与小光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小光是以欺诈的手段获得工作的,因此向茶陵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判决劳动关系成立,伤者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阿宝与小光的劳动关系成立;阿宝提交的招聘司机的要求这一证据,茶陵县劳保局和小光都有异议,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当时广告中并没有说明招聘司机的要求,也没有要求小光出示证件。

    虽然小光没有从业资格证件,但阿宝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小光在应聘过程中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因此不能认定小光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获得工作。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了茶陵县劳保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小光的受伤属于工伤。

    雇佣双方确定雇佣关系前要谨慎

    茶陵县法院提醒市民,当你在寻求工作的过程中应该保持一种理性,采取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特别是从事一些特殊的职业时,要确保自己的证件齐全,以免日后给自己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加大对应聘者信息资料的审查力度确保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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