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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途中车祸身亡 是否属工伤起争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10日

       公司:劳动合同已终止
        彭老汉的儿子彭明从2008年1月开始在南京某机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彭明在上面签了字。2009年2月6日,彭明又被叫回公司工作。不幸的是,4月16日,彭明在下班途中被一场交通事故夺去生命。
        当彭老汉向劳保局提出确认彭明为工伤的申请时,公司却否认与彭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致使劳保局中止了工伤认定。2009年7月16日,彭老汉又诉至仲裁委,裁决结果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公司对此裁决表示不服,一纸诉状将彭老汉告上了法院。
        家人:没上班哪来工资
        法庭上,除了那份“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还拿出职工花名册,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彭某就再没有到公司来上班。对于这份花名册,彭老汉认为是公司单方面制作,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
        他说,彭明虽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公司还发工资给彭明了。在彭老汉提交的彭明工资银行卡的历史清单上,清楚地记录着2009年3月26日公司向彭明发放了2月份的634.50元工资。对此,公司称,这是2008年度的考核补差,而不是2009年2月份的工资。
        由于案情复杂,溧水法院也进行了深入调查。
        法院:考勤记录还原真相
        在一份2009年1至4月份的公司考勤资料中,法院发现了至关重要的证据。资料中的“2009年度三月份职工迟到、外出时间统计表”及“3月份公司中途外出时间统计汇总表”,都明确记载了彭明“于2009年3月21日因有事外出,用时合计105分钟”。
        至此,彭明的工资发放记录、2月6日至4月16日的工作记录,以及这份考勤资料的内容,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彭明于2009年2月6日重返原单位上班的事实。法院据此认为,彭明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要求确认与彭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被依法驳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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