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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暖被烫应算工伤

作者:开永丽  来源:四川法制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11日

    案情回放

    天冷取暖 小工被烤箱烫伤

    19岁的小桂是某食品厂的职工,负责和面粉。2008年12月28日,小桂将和好的面粉拖到车间。由于天气寒冷,他来到烘烤车间的烘烤箱处取暖,期间不慎把木块掉入烘烤箱,在伸手去捡木块时,烘烤箱的运输带将其衣袖卷入,小桂的左手被严重烫伤。

    两次认定

    申请工伤 人保局说不是工伤

    2009年12月8日,小桂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不是工伤。

    撤销再来 结果还是“非工伤”

    同年4月2日,该工伤认定又被人保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保局在补充取证后,于同年6月2日再次认定小桂所受伤不是工伤。

    小桂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起诉至武侯法院,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支持小工 人保局决定证据不足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法院认为,人保局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桂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认定小桂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对小桂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工伤不宜僵化狭隘理解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过于僵化地对工伤认定构成要件作狭隘理解,将无法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适当放宽尺度,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对于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且现实的意义,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充分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的。

    本案将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财产可能受损,职工为防止损失发生而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正是基于上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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